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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卫生计生委转发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卫生计生基层机构食品安全工作指南的通知

责任编辑: 时间:2017-05-15 点击数:

各区卫生计生委,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
      为指导卫生计生基层机构开展食品安全工作,构建“县乡村一体化”食品安全工作体系,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卫生计生基层机构食品安全工作指南的通知》(国卫办食品发〔2017〕2号,以下简称《指南》),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指南》,了解和掌握基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机构和医疗机构的食品安全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依法履行好《食品安全法》赋予的职责。
      二、各区卫生计生委要加强组织领导,以《指南》为指导和抓手,积极推进基层食品安全相关工作。食源性疾病监测哨点医院已经扩大到乡镇卫生院的区,要对照《指南》的要求,规范开展工作。各区要探索进一步扩大食源性疾病监测网络,向乡镇农村延伸的示范创建,推进食源性疾病病例监测报告与医院信息系统的整合,提高食源性疾病监测工作报告的及时性和完整性,同时做好工作亮点的经验总结,及时向市卫生计生委反馈。我委将适时召开座谈会进行经验交流和向国家卫生计生委进行示范推荐。
      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所要做好基层机构贯彻落实《指南》技术指导和培训,并结合今年《天津市卫生计生委等6部门关于印发2017年天津市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实施方案的通知》(津卫〔2017〕88号)和食品安全标准宣传及跟踪评价等工作任务,细化任务分解,将《指南》作为评议、考核基层食品安全工作的参考依据,切实将食品安全标准与风险监测工作依法下沉。
      四、各单位要依照《指南》,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责任制度,以落实年度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食品安全标准工作为抓手,积极探索,不断创新基层食品安全工作方式方法,以服务公众饮食安全、满足群众健康需求为出发点,优质高效开展工作。
      五、《指南》是技术性参考文件,有关工作要求如有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出新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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