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办法(试行)》
责任编辑: 时间:2026-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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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医院作为一种非实体的医疗机构,准入标准、执业方式、运营方式均与实体医疗机构不同,出现医疗质量问题和扰乱医疗服务市场问题的风险较大。
《互联网诊疗监管细则(试行)》第十一条明确要求:地方各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对互联网诊疗活动建立评价和退出机制。《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第五条要求:“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建立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对医疗机构的不良执业行为进行记录和评分,记录和评分结果作为医疗机构校验的依据。”
通过互联网医院不良执业行为记分制度,有利于有针对性地建立和完善互联网医院的监管体系,加强长效监管,促进互联网医院依法执业,提高互联网医院服务质量。




